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關于數據安全管理的規定,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務院2021年立法計劃,我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hujuju@cac.gov.cn。
2.通過信函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數據管理局,郵編: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3日。
附件:《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1年11月14日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網絡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個人和組織數據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條例:
(一)以向境內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個人、組織的行為;
(三)涉及境內重要數據處理;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促進數據開發利用與保障數據安全并重,加強數據安全防護能力建設,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第四條 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與安全保護相關的技術、產品、服務創新和人才培養。
國家鼓勵國家機關、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和安全保護合作,開展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 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按照數據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和重要程度,將數據分為一般數據、重要數據、核心數據,不同級別的數據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
國家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進行重點保護,對核心數據實行嚴格保護。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數據分類分級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六條 數據處理者對所處理數據的安全負責,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數據處理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建立完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機制。
第七條 國家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共享,促進數據開發利用,并依法對公共數據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明確數據交易機構設立、運行標準,規范數據流通交易行為,確保數據依法有序流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
(三)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四)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數據;
(五)制作、發布、復制、傳播違法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任何個人和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工具、程序和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服務。
第九條 數據處理者應當采取備份、加密、訪問控制等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免遭泄露、竊取、篡改、毀損、丟失、非法使用,應對數據安全事件,防范針對和利用數據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數據處理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加強數據處理系統、數據傳輸網絡、數據存儲環境等安全防護,處理重要數據的系統原則上應當滿足三級以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要求,處理核心數據的系統依照有關規定從嚴保護。
數據處理者應當使用密碼對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進行保護。